Shanghai Zhenka Industries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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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下)
 

第十二章 保温和防腐

第一节 保温

第12.1.1条 下列的各种热设备、热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均应保温。

一、煤粉仓、换热器、蓄热器、油加热和重油供油管道等外表面温度大于50℃时;

二、外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50℃,需要回收热量时;

三、需要保温的凝结水管道。

第12.1.2条 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备与管道保温技术通则》、《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中的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当散热损失超过规定值时,可根据最大允许散热损失计算方法复核确定。

第12.1.3条 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面温度大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如排汽管、放空管、燃油燃气锅炉和烟道防爆门的泄压导向管等),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

一、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10mm时;

二、距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或等于0.75m时。

第12.1.4条 保温材料的选择,宜采用成型制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就近的保温材料;

二、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三、宜选用导热系数小、吸湿性小、密度小、强度大、耐用、价格低,并便于施工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

第12.1.5条 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设备和架空热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保护层应具有防水性能。

第12.1.6条 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小的材料做内保温层。其厚度可按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或等于外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最高使用温度。

第12.1.7条 采用软件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离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厚度,应为施工压缩后的保温厚度。

第12.1.8条 阀门及附件和其他需要常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装的成型保温结构。

第12.1.9条 立式热设备和热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于45℃的热管道),当其高度超过3m时,应按管径大小 和保温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

第12.1.10条 室外直埋敷设管道应按管道工作温度和地下水位条件,合理选择保温结构和材料。当采用柔性保护层时,保温层应采用憎水性硬质、半硬质材料,并应做成连续整体结构。当直埋管道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用防水性能可靠的刚性保护。

第二节 防腐

第12.2.1条 敷设保温层前,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清除干净,并刷防锈漆或防腐涂料,其耐温性能应满足介质设计温度的要求。

第12.2.2条 介质温度低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刷锈漆。介质温度高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宜刷高温防锈漆。凝结水箱、给水箱、中间水箱和除盐水箱等设备的内壁应刷防腐涂料。

第12.2.3条 室外布置的热设备和架空敷设的热管道,采用玻璃布或不耐腐蚀的材料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应刷油漆或防腐涂料。采用薄铝或镀锌薄钢板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可不刷油漆或防腐涂料。

第12.2.4条 锅炉房内的设备及管道,其保护层或保温层的表面宜涂色或色环,并做出箭头标示内部介质的种类及其流向。

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 土建

第13.1.1条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13.1.2条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13.1.3条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条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

第13.1.6条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条 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条 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13.1.10条 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

第13.1.12条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第13.1.13条 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第13.1.14条 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在地区的规定选用。

第13.1.15条 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的扶梯上面净高不应小于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宜小于60°。

第13.1.16条 干煤棚档煤墙上部分的敞开部分应有挡雨措施,但不应妨碍吊车通过。

第13.1.17条 锅炉房楼地面和层面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也可按表13.1.17选用。

楼面、地面、屋面荷载 表13.1.17

名称
活荷载(KN/m2)

锅炉间楼面
6~12

辅助间楼面
4~8

运煤层楼面
4

除氧层楼面
4

锅炉间及辅助间屋面
0.5~1

锅炉间地面
10

注:(1)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选用;

(2)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运煤层楼面有皮带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kN/m2计算;

(4)锅炉间地面考虑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kN/m2计算。

第二节 电气

第13.2.1条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2.2条 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3.2.3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可不设置低压配电室。

第13.2.4条 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第13.2.5条 蒸气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13.2.6条 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胶带宜每隔20m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

第13.2.7条 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面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第13.2.8条 控制室、变压器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

第13.2.9条 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13.2.10条 锅炉水位表、锅炉水压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第13.2.11条 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信,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13.2.12条 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金属面(如在煤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13.2.13条 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障碍灯应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2盏,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第13.2.14条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第13.2.15条 燃气放散管的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

第13.2.16条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5条的规定。

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用局部防雷处理。

第13.2.17条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第13.2.18条 锅炉房应设置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的电话分机。

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置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较多供热用户时,可根据需要设置1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供热用户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

第三节 采暖通风

第13.3.1条 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的确定,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3.2条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13.3.3条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350W/m2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第13.3.4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工作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表13.3.4选用。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5℃。

各生房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表13.3.4

房间名称
温度(℃)

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间:经常有人操作时
设有控制室,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12
5

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
16~18

水处理间、值班室
15

燃气调压间、油泵房、化学品库、出渣间、风机间、水箱间、运煤走廊
5

水泵房:在单独房间内经常有人操作时
在单独房间内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15
5

碎煤间及单独的煤粉制备装置间
12

更衣室
23

浴室
25

第13.3.5条 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用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规范规定的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时,应设置采暖。

第13.3.6条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13.3.7条 燃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用每小时换气不少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13.3.8条 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和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换气量可按房间高度4m计算。

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第13.3.9条 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谋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13.3.10条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出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13.4.1条 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而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分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

当采用1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包括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锅炉房计算用水量。

第13.4.2条 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的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房间,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并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13.4.3条 煤场应设置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

第13.4.4条 化学处理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

第13.4.5条 锅炉及辅机冷却水,宜利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

第13.4.6条 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或等于8m2/h时,宜循环使用。

第13.4.7条 锅炉房的排水温度较高时,宜将水温降至40℃以下,再排入室外排水系统。

第13.4.8条 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冲走和积水的设施。

第13.4.9条 湿法除尘、水力除灰渣、燃油系统贮存装置排除的废水和水处理间等处排出的含酸、碱废水,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三业“三废”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13.4.10条 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

第十四章 室外热力管道

第一节 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第14.1.1条 当工厂(单位)只有采暖通风热负荷或以采暖通风热负荷为主时,宜采用高温热水供热介质。当工厂(单位)以生产热负荷为主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蒸汽作供热介质或蒸汽和高温热水作热介质,以蒸汽供生产、生活热负荷,以高温热水供采暖通风热负荷。

第14.2.2条 在工厂(单位)改建和扩建时,采暖通风热负荷原以蒸汽作供热介质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改为高温热水作热介质。

第14.1.3条 工厂(单位)高温热水系统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宜低于130℃,供、回温度差宜采用50~60℃。当工厂厂区和居住区为同一热网时,可在居住区每幢楼或在热力站设置混水装置或换热装置,降低供水温度。直接供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采暖的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供、回不温差可采用25~60℃。

第14.1.4条 蒸汽管网起始蒸汽参数的确定,可按用户的蒸汽最大工作参数和热源至用户的管网压力损失及温度降进行计算。

第二节 管道的设计流量

第14.2.1条 热力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热负荷的计算确定。热负荷应包括近期发展的需要量。

第14.2.2条 热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应按用户的采暖通风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不宜考虑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热锅失;

二、当采用中央质调节时,闭式热水管网干管和支管的设计流量,应按采暖通风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

三、当热水管网兼供生活热水时,干管的设计流量应计入按生活热水小时平均耗热量计算的设计流量。支管的设计流量,当生活热水用户无储水箱时,可按生活热水小时平均耗热量计算;当生活热水用户无储水箱时,可按其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

第14.2.3条 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计入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热损失计算。

第14.2.4条 凝结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减去不回收的÷凝结水量计算。

第三节 管道系统

第14.3.1条 当工厂(单位)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均采用蒸汽,用汽量较小且用汽参数相差不大,或采暖通风热负荷小于生产,生活热负荷且采暖期较短时,宜采用单管系统。

当生产用汽有特殊要求或用汽参数相差较大时,宜采用双管或多管系统。

第14.3.2条 蒸汽管网宜采用枝状管道系统。当用汽量较小且管网较短,为满足生产用汽的不同要求和便于控制,可采由热源直接通住各用户的辐射状管道系统。

第14.3.3条 双管热水系统宜采用异程式(逆流式),供水管与回水管的相应段宜采用相同的管径,通向热用户的供、回水支管宜为同一出入口。

第14.3.4条 采用闭式双管高温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静压线的确定,宜为直接连接用户系统中的最高充高度及设计供水温度下相应的汽化压力之和,并应有10~30kPa的富裕量;

二、系统运行时,系统任一处的压力应高于该相处相应的汽化压力;

三、系统回水压力的选择,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用户设备的工作压力,且任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50kPa;

四、用户入口处的分布压头大于该用户系统的总阻力时,应采用孔板、小口径管段、球阀、节流阀等消除其剩余压头的可靠措施。

第14.3.5条 热水系统设计宜在水力计算的基础上绘制水压图,以确定与用户的连接方式和用户入口装置处供、回水管的减压值。

第14.3.6条 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予回收。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应回收。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当有生活用汽时,严禁回收;无生活用汽时,也不宜回收。

第14.3.7条 高温凝结水宜利用或利用其二次蒸汽。不予回收的凝结水宜利用其热量。

第14.3.8条 回收的凝结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中对锅炉给水水质的要求。对可能补污染的凝结水,应装设水质监测仪器和净化装置,经处理合格后予以回收。

第14.3.9条 凝结水的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当输送距离较远或架空敷设利用余压难以使凝结水返回时,宜采用加压凝结水回收系统。

第14.3.10条 采用闭式满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应进行水力计算和绘制水压图,以确定二次蒸汽发箱的高度和二次蒸汽的压力,并使所有用户的凝结水能返回锅炉房。

第14.3.11条 采用余压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凝结水管的管径应按汽水混合状态乾地计算。

第14.3.12条 采用加压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结水泵站的位置应按全厂用户分布状况确定;

二、当一个凝结水系统有几个凝结水泵站时,凝结水泵的选择应符合并取运行的要求:

三、凝结水泵站内的水泵宜设置2台,其中1台备用。每台凝结水泵的流量应满足每小时最大凝结水回收量,其扬程应按凝结水系统的压力损失、泵站至凝结水箱的提升高度和凝结水箱的压力进行计算:

四、凝结水泵应设置自动启动和停止运行的装置;

五、每个凝结水泵站中的凝结水箱宜设置1个,常年不间断运行的系统宜设置2个,凝结水有被污染的可能时应设置2个,其总有效容积宜为15~20min的小时最大凝结水回收量。

第14.3.13条 采用水疏水加压器(凝结水自动泵)作为加压泵时,在各用汽设备的凝结水管道上应装设疏水阀,当疏水加压器兼有疏水阀和加压泵两种作用时,其装设位置应接近用汽设备,并使上部水箱低于系统的最低点。

第四节 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14.4.1条 工厂厂区热力管道的布置,应根据全厂建筑物,构筑物布置的方向与位置、热负荷分布情况、总平面布置要求和对其他管道的关素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主干线应通过热负荷集中的区域,其走向宜与厂区干道或建筑物平行。

二、不应穿越电石库等由于汽、水泄漏将引起事故的场所,应少穿越厂区主要干道,并不宜穿越建筑扩建地和物料堆场;

三、山区建筑厂应因地制宜地布置管线,并避开发质滑坡和洪峰口对管线的影响。

第14.2.2条 热力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等条件和施工、运行、维修方便等因素确定。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架空敷设:

一、地下水位高或年降雨量较大;

二、土壤具有较强的腐蚀性;

三、地下管线密集;

四、地形复杂或有河沟、岩层、溶洞等特殊障碍。

居住区的热力管道宜采用地沟敷设和直埋敷设。

第14.4.3条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14.4.4条 架空热力管道沿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敷设时,应考虑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对管道荷载的支承能力。

第14.4.5条 架空热力管道与输送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热力管道不应敷设在易受腐蚀的位置。

第14.4.6条 当室外有架空的工艺和其他动力等管道时,热力管道宜与之共架敷设,其排列方式和布置尺寸应使所有管道便于安装和维修,并使管架荷载分布合理。

第14.4.7条 架空热力管道按不同情况,可采用低、中、高敷设。在不妨碍交通的地段宜采用低支架敷设,通过人行道地段宜采用中支架敷设,在车辆通行地段应采用高支架支敷设。

管道(包括保温层)的外壁与地面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支架敷设,不宜小于0.5m。

二、中支架敷设,不宜小于2.5m。

三、高支架敷设,穿越公路不宜小于5m。穿越铁路不应小于5.5m。

第14.4.8条 地沟的敷设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数量少且管径小时,宜采用不通行地沟,地沟内管道宜采用单排布置;

二、管道通过不允许经常开挖的地段或管道数量较多,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的沟宽受到限制时,宜采用半通行地沟;

三、管道通过不允许以常开挖的地段或管道数量多,且任一侧管道的排列高度(包括保温层在内)大于或等于1.5m时,可采用通行地沟。

第14.4.9条 半通行地沟的净高宜为1.2~1.4m,通道净宽宜为0.5~0.6m;通行地沟的净高不宜小于1.8m,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7m。

第14.4.10条 地沟内管道(包括保温层)的外壁与沟壁、沟底和沟顶的净距,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沟壁宜为100~150mm;

二、与沟底宜为100~200mm;

三、与沟顶:不通行地沟宜为50~100mm;

半通行和通行地沟宜为200~300mm。

管道(包括保温层)间的净距根据管道安装和维修和需要确定。

第14.4.11条 热力管道可以与以下工业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一、与重油管、压力小或等于1.6MPa的压缩空气管、给水管敷设在同一不通行地沟内;

二、与重油管、润滑油管、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压缩空气管、给水管敷设在同一半通行或通行地沟内;

给水管敷设在热力管道地沟内时,应单排布置或安装在热力管道下方。

第14.4.12条 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在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第14.4.13条 热力管道地沟和直埋敷设管道在在南和路面下的埋设深度,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沟盖板顶部埋深不宜小于0.3m;

二、检查井顶部埋深不宜小于0.3m;

三、直埋敷设管道外壳顶部埋深不应小于表14.4.13的规定。

直埋敷设管道外壳顶部埋设深度(m)表14.4.13

管径(mm)
50~125
150~200
250~300
350~400
≥450

车行道下
0.8
1.0
1.0
1.2
1.2

非车行道下
无补偿直埋敷设
0.6
0.6
0.7
0.8
0.9

有补偿直埋敷设
0.5
0.5
0.5
0.5
0.5

第14.4.14条 地下敷设热力管道的分支点装有阀门、仪表、放气、排水、疏水等附件时,应设置检查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井的大小和井内管道和附件的布置,应满足安装、操作和维修,其净高不应小于1.8m;

二、检查井面积大于或等于4m2时,人孔不应少于2个,其直径不应小于0.7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0.15m;

三、检查井内应设置集水坑,其尺寸不宜小于0.4m×0.4m×0.3m,并宜设置在人孔之下。

第14.4.15条 通地沟的人孔间距不宜大于200m,装有蒸汽管道时,不宜大于100m;半通行地沟的人孔间距不宜大于100m,装有蒸汽管道时,不宜大于60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0.15m。

第14.4.16条 地沟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第14.4.8条~第14.4.1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将地沟设置在最高在地下水位以上,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渗入沟内,地沟盖上部宜覆土;

二、地沟沟底宜有顺地面坡向的纵铅坡度;

三、通行地沟内的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

四、半通行和通行地沟有较好的自然通风。

第14.4.17条 直埋敷设管道的阀门、附件处,应避免受到较大推力和产生较高的应力,必要时管道上宜装设伸缩器。

第14.4.18条 地下敷设的热力管道穿越铁路或公路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斜交叉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交叉处宜采用通行地沟、半通行地沟或套管,其长度应伸出路基每边不小于1m。

第14.4.19条 采用中、高支架敷设的管道,在管道上装有阀门和附件处,应设置操作平台、平台尺寸应保证操作方便。对于只装疏水、放水和放气等附件处,可不设置操作平台,将附件装设于地面上可以操作的位置,在寒冷地区其引下管应保温。

第14.4.20条 架空敷设管道与地沟敷设管道连溅,应避免受到较大推力和产生较高的应力,必要时管道上宜装设伸缩器。

第14.4.18条 地下敷设的热力管道穿越铁路或公路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斜交叉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交叉处宜采用通行地沟、半通行地沟或套管,其长度应伸出路基每边不小于1m。

第14.4.19条 采用中、高支架敷设的管道,在管道上装有阀门和附件处,应设置操作平台、平台尺寸应保证操作方便。对于只装疏水、放水和放气等附件处,可不设置操作平台,将附件装设于地面上可以操作的位置,在寒冷地区其引下管应保温。

第14.4.20条 架空敷设管道与地沟敷设管道连接处,地沟的连接口应高出地面不小于0.3m,并应有防止雨水进入地沟的措施。

第14.4.21条 热力管道宜设有坡度,其坡度不应小于0.2%。地沟敷设时,沟内主要管道的坡向应与地沟的坡向一致。不间断运行的架空敷设蒸汽管道可不设坡度。

第五节 管道和附件

第14.5.1条 管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力大于0.1MPa和温度大于200℃的蒸汽管道、压力大于1.6MPa和温度小于或等于180℃的热水管道,应采和无缝钢管。压力小于1.6MPa和温度小于200℃的蒸汽管道、热水和凝结水管道,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

二、热力管道当采用不通行地沟或直埋敷设时,应采用无缝钢管。当采用架空、半通行或通行地沟敷设时,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并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14.5.2条 室外热力管道的管径不应小于DN25。

第14.5.3条 热水、蒸汽和凝结水管道通向每一用户的支管上均应装设阀门。当支管的长度小于20m时可不装设。

第14.5.4条 热水、蒸汽和凝结水管道的高点和低点,应分别装设放气阀和放水阀。

第14.5.5条 蒸汽管道的直线管段,顺坡时每隔400~500m、逆坡时每隔200~300m,均应设起动疏水装置。在蒸汽管道低点和垂直升高之前,应设置经常疏水装置。

第14.5.6条 蒸汽管道的经常疏水,在有条件时,应排入凝结水管道。

第14.5.7条 装设疏水阀处应装有检查疏水阀用的检查阀,或其他检查附件。在不带过滤装置的疏水阀前应设置过滤器。

第14.5.8条 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小于-5℃的地区,架空敷设的不连续运行的管道上,和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小于-10℃的地区,架空敷设的管道上,均不应装设灰铸铁的设备和附件。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小于或等于-30℃的地区,架空敷设的管道上,应装设钢制阀门和附件。

第六节 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第14.6.1条 管道的热膨胀宜利用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伸缩器。

第14.6.2条 管道热伸长量的计算温差,应为热介质的工作温度和管道安装温度之差。室外管道的安装温度可按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取用。

第14.6.3条 采用弯管伸缩器时,应预拉伸缩管。预拉伸量宜取管道热伸长量的50%。当输送热介质温度大于380℃时,预拉伸量宜取管道热伸长量的70%。

第14.6.4条 套管伸缩器宜设置在因安装其他伸缩器位置受到限制的热水管道上。一下敷设时用于管径大于或等于DN100的管道上,低支架敷设时用于管径大于或等于DN300的管道上,套管伸缩器应设置在固定支架近旁的平直管段上,并应在其活动侧装设导向导支架。

第14.6.5条 波形伸缩器宜用于管径大于DN300mm,压力小于0.6MPa的热力管道上。采用波形伸缩器时,应计算安装温度下的伸缩器安装长度,根据安装温度进行预拉伸。在伸缩器两侧的管道上应装设导向支架。

第14.6.6条 采用球形伸缩器时,宜装设在便于检修的地方。当水平装设大直径的球形伸缩器时,两个球形伸缩器下应装设滚动支架,或采用低摩擦系数材料的滑动支架,在直管径上应设置导向支架。

第14.6.7条 管道的转角可采用弯曲半径不小于1倍的管径的热压弯头,或采用煨制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弯管;介质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管道可采用焊接弯头。

第14.6.8条 管道的活动支座宜采用滑动支座。当敷设在高支架、悬臂支架或通行地沟内的管道,其管径大于或等于DN300mm时、宜采用滚动(滚轮、滚架、滚柱)支座或采用低摩擦系数材料的滑动支座。

第14.6.9条 不通行地沟内每根热力管道的滑动支座及其混凝土支墩应错开布置。

第14.6.10条 当管道直接敷设在另一管道时,在计算管道的支座尺寸和伸缩器的补偿能力时,应考虑上下管道产生的位移量所造成的影响。

第14.6.11条 计算共架敷设管道的推力时,应计入牵制系数。

第14.6.12条 直埋敷设管道宜采用无补偿敷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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