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hai Zhenka Industries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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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中)
 

第七章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第一节 锅炉给水设备

第7.1.1条 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

第7.1.2条 给水泵应设置备用。当最大一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用水量。

第7.1.3条 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不用同一给水母管;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行时,应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第7.1.4条 采用电动给水泵为常用给水设备时,宜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其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4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

一、有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

二、停电后锅炉房停止运行,且给水泵停止给水不会造成锅炉缺水事故。

第7.1.5条 采用汽动给水泵为电动给水泵的工作备用泵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1.3条要求外,且汽动给水泵的流量不应小于最大一台电动给水泵的流量;当其流量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所需 给水量的20%~40%,不应再设置事故备用泵。

第7.1.6条 额定蒸发量等于1t/h、额定出口蒸汽和小于或等于0.7MPa的锅炉,可用注水器作为常用和备用给水装置。注水器应单炉配置。

第7.1.7条 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一、锅炉锅筒在设计的使用压力下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二、省煤器和给水系统的压力损失;

三、给水系统的水位差;

四、适当的富裕量。

第7.1.8条 锅炉房宜设置1个给水箱或除氧水箱。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或容量大的锅炉房应设置2个。给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20~60min的给水量。

第7.1.9条 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灌注头不应小于下列各项析代数和:

一、给水泵进水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给水箱的工作压力之差;

二、给水泵的汽蚀余量;

三、给水泵进水管的压力损失;

四、采用3-5kPa的富裕量。

第7.1.10条 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5t/h、额定出口蒸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表压、热负荷较为连续而稳定,且给水泵的排汽可以利用时,宜条用工业汽轮机驱动的给水泵作为常用给水泵,采用电动给水泵作为工作备用泵。

第二节 水处理

第7.2.1条 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对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量、锅炉排污率、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以及当地具体情况等因素确定。

经处理的的锅炉技术,不应使锅炉的蒸汽对生产和生活造成有害的影响。

第7.2.2条 额定出口压力小地或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的给水和锅水、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和循环水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应符合锅炉产品和用户对蒸汽的质量要求。

第7.2.3条 原水悬浮物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浮物含量大于5mg/L的原水,在进入顺流再生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

二、悬浮物含量大于2mg/L的原水,在进入逆流再生固定床或浮动床离子交换器前,均应过滤;

三、悬浮物含量大于20mg/L的原水或经石灰水处理后的水,均应经混凝、澄清和过滤。

第7.2.4条 采用压力机械过滤器过滤原水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二、每台每昼夜反洗次数可按1~2次设计;

三、可采用反洗水箱的水进行反洗或采用压缩空气和水进行混合反洗;

四、原水经混凝、澄清后用石灰英砂或无烟煤作单层过滤滤料,或用无烟煤和石英砂作双层过滤滤料,原水经石灰水处理后用无烟煤或大理石等作单层滤料过滤。

第7.2.5条 当原水水压不能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原水加压设施。

第7.2.6条 蒸汽锅炉给水、热水锅炉补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但额定蒸发量不于或等于2t/h、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的燃煤水管炉、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95℃的热水锅炉、燃煤立式水管和卧式内燃锅炉的给水,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第7.2.7条 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水悬浮物含量不应大于20mg/L;

二、原水总硬度不应大于175mg/L(以CaCO3表示);

三、应设置必要的加药设施;

四、应有锅炉经常排泥渣和便于锅炉清洗的措施。

第7.2.8条 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蒸汽锅炉排污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时,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10%;

二、蒸汽压力大于2.5MPa时,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5%。

第7.2.9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量设置连续排污膨胀器和排污水换热器。

第7.2.10条 化学处理设备的出力应按下列各项损失和消耗量计算:

一、蒸汽用户的凝结水损失;

二、锅炉房自用蒸汽的凝结水损失;

三、锅炉排污水损失;

四、室外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的漏损:

五、采暖热水系统的补给水;

六、水处理系统的自用化学水;

七、其他用途的化学水消耗量。

第7.2.11条 化学软化水处理设备的型式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进水总硬度小于或等于325mg/L(以CaCO3表示)时,宜采用固定床逆流再生离子交换器;进水总硬度小于100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离子交换器;

二、进水总硬度小于200mg/L(以CaCO3表示)时,原水水质稳定,软化水消耗量变化不大,且设备能连续不间断运行时,可采用浮动床、流动床或移动床离子交换器。

第7.2.12条 固定床离子交换器的设置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为再生备用。每台每昼夜再生次数宜按1~2次设计。当软化水的消耗量较小时,可设置1台,但其设计出力应满足离子交换器运行和再生时的软化消耗量。

第7.2.13条 原水总硬度大于325mg/L(以CaCO3表示),当一级钠离子交换器出水达不到水质标准时,可采用两级串联的钠离子交换系统。

第7.2.14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残留碱度为40~60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用串联的石灰钠离子交换系统。

第7.2.15条 石灰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石灰溶液(乳)制备应设置机械搅拌的消化设施;

二、宜采用硫酸亚铁或其他铁盐作凝聚剂:

三、经石灰处理后的一级软化水不应与原水混合;

四、系统推出的沉渣应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或进行综合利用。

第7.2.16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50~70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有艇钠离子交换后加酸处理。加酸处理后的软化应经除二氧化碳,软化水的PH值应能连续监测。

第7.2.17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17.5~25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用弱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工不足量酸再生磺化煤的氢一钠离子串联系统。氢离子交换器应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氢离子交换器出水应经除二氧化碳器。氢离子交换器及其出水、排出管道应防腐。

第7.2.18条 除二氧化碳器的填料层高度,应根据填料品种和尺寸,进出水中二氧化碳的含量、水温和所选定淋水密度下的实际解析系数等确定。

除二氧化碳器风机的通风量,可按每平方米水耗用15~20m空气计算。

第7.2.19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与总硬度的比值大于0.8,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大于25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用综合铵一钠离子交换水处理。铵、钠离子交换后软化水中的氨及二氧化碳应经大气式热力除氧器去除。

采用铵一钠离子交换水处理时,蒸汽中将有残存氨,应对因蒸汽带氨对设备、管道及其附近引起的腐蚀采取防止措施。

第7.2.20条 当化学软化水处理不能满足锅炉给水水质要求时,可采用化学除盐处理系统。

第7.2.21条 化学水处理系统应能维持低压蒸汽锅炉水的相对碱度小于20%。当不能达到要求时,应向锅水中加入缓蚀剂。

第7.2.22条 锅炉给水的除氧宜采用大气式喷雾热力除氧器。除氧水箱下部宜装设再沸腾用的蒸汽管。

第7.2.23条 当要求除氧后的水温不高于60℃时,可采用真空除氧系统。

第7.2.24条 热水系统补给水的除氧,可采用真空除氧或化学除氧。当采用亚硫酸钠化学 除氧时,应监测水中亚硫酸根的含量。

第7.2.25条 当锅炉蒸汽汽压力为1.25~1.5MPa,且蒸汽供汽轮机使用及锅炉蒸汽压力大于1.6MPa的锅水,均应进行磷酸盐锅内处理。磷酸盐溶液应连续均匀地加入锅炉筒内。

第7.2.26条 磷酸盐溶液的制备宜采用溶解器和溶液箱。应设置溶液解器的搅拌设施,溶液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锅炉房1d的药液消耗量,配制溶液应用软化水或除盐水。

第7.2.27条 磷酸盐加药设备宜采用计量泵。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当有数台锅炉时,尚宜设置1台备用。

第7.2.28条 凝结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和中间水箱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结水箱宜选用1个,锅炉房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选用2个或1个中间带隔板分为两格的水箱,其总有效容量宜为20~40min的凝结水回收量;

二、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根据水处理设备有设计出力和运行方式确定。当设有再生备用设备时,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30~60min的软化或除盐消耗量;

三、中间水箱总有效容量宜为处理设备设计出力的15~35min贮水量。

第7.2.29条 凝结水泵、软化或除盐泵以及中间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1台备用,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满足系统水量的要求:

二、有条件时,凝结水泵和软化或除盐水泵可合用1台备用泵;

三、中间水泵应选用耐腐蚀泵。

第7.2.30条 钠离子交换再生用的食盐可采用干法或湿法贮存,其贮量应根据运输条件确定。当采用湿法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浓盐液池和稀盐液池的标准宜采用混凝土,并宜各设1个;

二、浓盐液池的有效容积宜为5~15d食盐消耗量,其底部应设置慢滤层或另设置过滤器;

三、稀盐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钠离子交称器一次再生盐液的消耗量。

第7.2.13条 酸、碱再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碱槽的贮量应按酸、碱液每昼夜的消耗量、交通运输条件和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宜按贮存15~30d的消耗量设计;

二、酸、碱计量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离子交换器一次再生酸、碱液的消耗量;

三、输酸、碱泵宜各设1台,并应选用耐酸、碱腐蚀泵。卸酸、碱宜利用自流或采用输酸、碱泵抽吸;

四、输送并稀释再生用酸、碱液宜采用酸、碱喷射器;

五、贮存和输送酸、碱液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应采取防腐和防护措施。

第7.2.32条 氨再生淮制备和输送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不应采用铜质材料制品。

第7.2.33条 汽水系统中应装设必要的取样点。汽水承样头的型式、引出点和管材,应满足样品具有代表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汽水样品的温度宜小于30℃。

第7.2.34条 水处理设备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同类设备尽量集中的原则确定,并便于操作、维修和减少主操作区的噪声。

第7.2.35条 水处理间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m,辅助设备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8m,所有通道均应适应检修的需要。

第八章 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第一节 煤和灰渣的贮运

第8.1.1条 锅炉房煤场卸煤及转堆设备的设置,应根据锅炉房的耗煤量和来煤运输方式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车运煤时,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

二、船舶运煤时,采用机械抓取设备卸煤;

三、汽车运煤时,采用自卸汽车或人工卸煤。

第8.1.2条 火车运煤时,一次进厂的车皮数量和卸车时间,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车皮数量宜为5~8节,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

第8.1.3条 煤场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其贮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车和船舶运煤,为10~2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二、汽车运煤,为5~1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第8.1.4条 煤场宜为露天设置。在经常性连续降雨的地区,宜将煤场的一部分设为干煤棚,其贮煤量宜为3~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第8.1.5条 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第8.1.6条 煤场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第8.1.7条 锅炉房燃用多种煤并需要混煤时,应设置混煤设施。

第8.1.8条 运煤系统小时运烟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扩建进增加的煤量、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1.1~1.2 不平衡系数的等因素确定。

第8.1.9条 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6h;

二、两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12h;

三、三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18h;

运煤系统宜按一班或两班运转煤工作制运行。

第8.1.10条 从煤场到锅炉房和锅炉房内部的运煤家采用下列方式:

一、运煤量小于1t/h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

二、运煤量小于1~6t/h时,采用间歇机械化设备装卸和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运煤;

三、运煤量大于6t/h时,采用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装卸和运煤;

四、运煤小于50t/h时,不宜采用双路运输。

第8.1.11条 锅炉炉前煤仓的贮量,应根据运煤的工作班制和运煤设备检修所需时间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班运煤工作制为16~20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二、两班运煤工作制为10~12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三、三班运煤工作制为1~6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第8.1.12条 锅炉房集中煤仓的贮量,应根据运煤的工作班制和运煤设备检修所需的时间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班运煤工作制为16~一8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二、两班运煤工作制为8~10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第8.1.13条 煤仓和溜煤管的壁面倾角,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7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8.1.14条 运煤系统中应装设煤的计量装置。

第8.1.15条 当原煤块度不能符合锅炉煤烧要求时,应设置煤块破碎装置,在破碎装置之前宜设置煤的磁选和筛选装置。当锅炉给煤装置、煤粉制备设施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尚宜设置煤的二次磁选装置。

第8.1.16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胶带宽度不宜小于500mm;

二、胶带倾角不宜大于18°,但输送破碎或筛选后的煤时,最大倾角可达20°;

三、在倾斜胶带上卸料时其倾角不宜大于12°;

四、卸料段长度超过30mm时,应设置人行过桥。

第8.1.17条 带式输送机栈桥的设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在气象条件合适的地区,可采用敞开式、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敞开式栈桥的运煤胶带上应设置防雨罩;

二、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2m,人行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6m;

三、倾斜栈桥上的人行通道应有防滑措施,倾角超过12°的通道应做成踏级;

四、输送机底部的钢结构栈桥就封底。

第8.1.18条 采用多斗提升机运煤应有小于连续8h的检修时间。当不能满足其检修时间时,应设置备用设备。

第8.1.19条 从受煤斗卸料到带式输送机,多斗提升机或埋刮板输送机之间,宜装设均匀给料的装置。

第8.1.20条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地坑内应有排除积水的措施。

第8.1.21条 除灰渣系统设计,有条件时应对灰渣进行综合利用。

第8.1.22条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灰渣量、灰渣特性,输送距离、地势、气象和运输等条件确定。

第8.1.23条 灰渣场的贮量,宜为3~5d锅炉房量大计算排灰渣量。

第8.1.24条 采用集中灰渣斗时,不宜设置灰渣场。灰渣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灰渣斗的总容量,宜为1~2d锅炉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二、灰渣斗的出口尺寸,不应小于0.6m×0.6m;

三、严寒地区的灰渣斗应有排水和防冻的措施;

四、灰渣斗的壁面倾面角不宜站于60°;

五、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汽车运灰渣不应小于2.1m,火车运灰不应小于5.3m,当机车不通过灰渣斗下部时,其净高可为3.5m。

第8.1.25条 除灰渣系统小时排灰渣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的最大计算排灰渣量、扩建时增加的灰渣量、除灰渣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1.1~1.2不平衡系数因素确定。

第8.1.26条 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大于或等于1t/h时,宜采用机械除灰渣或水力除灰渣系统。

第8.1.27条 除尘器收下的烟尘可利用锅炉除灰渣系统排除。

第8.1.28条 水力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灰渣池的有效容积,宜根据1~2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设计;

二、灰渣池应有机械抓取装置;

三、灰渣泵应有备用;

四、灰渣沟设置激流喷嘴时,灰沟坡度不应小于1%;锅炉固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1.5%;锅炉液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2%。渣沟宜用铸石镶板或用耐磨材料衬砌;

五、冲灰渣水宜循环使用。

第二节 燃油的贮存

第8.2.1条 锅炉房贮油罐的总容量应根据油的运输方式和供油周期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车或船舶运输,为20~3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二、汽车油槽车运输,为5~1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三、油管输送,为3~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第8.2.2条 当工厂设有总油库时,锅炉房燃用的重油或柴油,应由总油库统一安排。

第8.2.3条 重油贮油罐不应少于2个。

第8.2.4条 重油贮罐内油的加热温度,应较当地大气压力下水的沸腾温度低5℃,且较油的闪点低10℃,取两者中的较低值。

第8.2.5条 地上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应设装置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轻油贮油罐与重油贮油罐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第8.2.6条 设置轻油罐的场所宜设有防止轻油流失的设施。

第8.2.7条 从锅炉房贮油罐输油到室内油箱的输油泵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输油泵的容量不应小地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的110%。

第8.2.8条 在输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备用。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为8~12目/cm,滤网流通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

第8.2.9条 油泵房到贮油罐之间的管道地沟,应有防止油品流散和火灾蔓延的隔绝措施。

第8.2.10条 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沙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第九章 热工监测和控制

第一节 热工监测

第9.1.1条 蒸汽锅炉机组必须装设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

一、锅筒蒸汽压力;

二、锅筒水位;

三、锅筒进口给水压力(采用注水器或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监测);

四、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五、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度和水压。

额定蒸汽发量大于或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其锅筒蒸汽压力、水位和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温度、尚应装设记录仪表。

第9.1.2条 蒸汽锅炉机组应装设监测下列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一、额定蒸汽量小于或等于4t/h蒸汽锅炉;

1.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

2.蒸汽流量指示和积算;

3.给水流量积算;

4.排烟温度。

二、额定蒸发量为6~10t/h的蒸汽锅炉:

1.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

2.蒸汽流量指示和积算;

3.给水流量积算;

4.排烟温度;

5.炉膛出口烟气温度;

6.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温度;

7.省煤器出口烟气温度;

8.湿式除尘器出口热风温度;

9.空气预热器出口热风温度;

10.炉膛烟气压力;

11.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压力;

12.省煤器出口烟气压力;

13.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压力;

14.除尘器出口烟气压力;

15.一次风压及风室风压;

16.二次风压。

注:(1)有条件时可装设检测排烟含氧量的仪表。

(2)对火管锅炉或水火管组合锅炉,当不便装设检测上述参数的测点时,可不监测。

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

1.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

2.蒸汽流量指示、积算和记录;

3.给水流量指示、积算;

4.排烟温度含氧量或二氧化碳量指示、记录;

5.炉膛出口烟气温度;

6.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温度;

7.省煤器出口烟气温度;

8.空气预热出口烟气温度(即锅炉的排烟温度);

9.湿式除尘器出口热风温度;

10.空气预热器出口热风温度;

11.炉膛烟气压力;

12.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压力;

13.省煤器出口烟气压力;

14.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压力;

15.除尘器出口烟气压力;

16.一次风压及风室风压;

17.二次风压。

18.鼓、引风机负荷电流。

注:本条各款除专门指出者外(如蒸汽流量为指示、积算和记录),其他均系指装设指示仪表。

第9.1.3条 热水锅炉机组应装设置监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和参数的指示仪表:

一、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二、锅炉循环水流量;

三、风、烟系统各段压力和温度。

此外,尚应装设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仪表。

对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其出口水温和循环水流量仪表应为记录式。

风、烟系统的压力和温度仪表,按本规范第9.1.2条中容量相对应的蒸汽锅炉和各款设置。

第9.1.4条 沸腾锅炉、煤粉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除应遵守本规范第9.1.1条、第9.1.2条和第9.1.3条规定外,尚必须装设监测下列参数的指示仪表:

一、沸腾锅炉:沸腾层的温度和风室静压。

二、煤粉锅炉:制粉设备出口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三、燃油锅炉: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带中间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蒸汽雾化燃烧器前的蒸汽压力,空气雾化燃烧器前的空气压力,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四、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的气体压力,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第9.1.5条 锅炉房各辅助部分应装设监测下列参数的仪表。

一、水泵、油泵部分:

1.水泵、油泵出口压力;

2.循环水泵进、出口水压;

3.汽动水泵进汽压力;

4.水泵、油泵负荷电流(无集中仪表箱及功率小于20KW时可不装)。

二、热力除氧器部分:

1.除氧器工作压力;

2.除氧水箱水位;

3.除氧水箱水温;

4.除氧器进水温度;

5.蒸汽压力调节器前、后的蒸汽压力。

其中,除氧器工作压力及除氧水箱水位,宜引到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

三、真空除氧器部分:

1.除氧器进水温度;

2.除氧器真空度;

3.除氧水箱水位;

4.除氧水箱水温;

5.射水抽气器进口水压。

其中,除氧器真空度及除氧水箱水位,宜引至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

四、离子交换水处理设备部分:

1.离子交换器进、出口水压;

2.离子交换器进水温度(无加温过程时不装);

3.软化或除盐水流量指示、积算;

4.再生液流量。

五、减压减温设备部分:

1.高压和低压侧蒸汽和和温度;

2.减温水压力、温度和水量;

3.高压侧蒸汽流量;

4.低压侧蒸汽流量指示、积算和记录。

六、热交换部分:

1.被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压力和温度;

2.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压力和温度;

3.加热蒸汽压力和温度;

4.每台换热器加热介质进、出口压力和温度;

5.每台换热器被加热介质进、出口压力和温度。

七、蒸汽蓄热器部分:

1.蓄热器工作压力;

2.蓄热器水位;

3.蓄热器水温。

八、蒸汽凝结水部分:

1.凝结水水质监测电导率:

2.凝结水PH值;

3.凝结水水流量;

4.凝结水水温。

九.制粉系统部分:

1.磨粉机热风进风温度;

2.煤粉仓中煤粉温度;

3.气、粉混合物温度;

4.煤粉仓粉位。

十、水箱、油箱液位和温度、酸、碱贮罐液位。

十一、连续排污膨胀器工作压力和液位。

十二、热水系统加压膨胀箱压力和液位。

十三、热水系统供回水总管压力和温度。

十四、燃油加热器前后油压和油温。

注:本条各款除专门指出者外(如软化水流量为指示和积算),其余均系指装设指示仪表。

第9.1.6条 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所需的计量仪表:

一、蒸汽量指示和积算;

二、过热蒸汽温度记录;

三、供热量积算;

四、煤、油或燃气的总耗量;

五、原水总耗量;

六、凝结水回收量;

七、热水系统补给水量;

八、总电耗量。

第9.1.7条 锅炉房必须装设表明下列情况的报警信号:

一、锅筒水位过低和过高;

二、锅筒出口蒸汽压力过高;

三、省煤器出口水温过高;

四、热水锅炉出口水温过高;

五、过热蒸汽温度过低和过高;

六、连续给水调节系统给水泵故障停运;

七.炉排故障停转;

八、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的风机故障停运;

九、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熄火;

十、燃油锅炉房的贮油罐和中间油箱的油位,油温过低和过高;

十一、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燃气干管压力过高和过低;

十二、竖井磨煤机竖井出口和风扇磨煤机分离器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过高;

十三、煤粉锅炉炉膛负压过低和过高;

十四、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故障停运;

十五、热交换器出水温度过高;

十六、热水系统中高位膨胀水箱位过低和蒸汽、氮气加压膨胀水箱的压力、水位过低和过高;

十七、除氧水箱水位过低和过高;

十八、自动保护装置动作;

十九、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第二节 热工控制

第9.2.1条 蒸气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的蒸汽锅炉可设置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等于于6t/h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第9.2.2条 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

第9.2.3条 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第9.2.4条 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第9.2.5条 热交换站宜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第9.2.6条 燃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或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20t/h的链条炉排蒸汽锅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第9.2.7条 锅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

第9.2.8条 热力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第9.2.9条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第9.2.11条 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媒机炉排减速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锁装置。

第9.2.12条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上列电气联锁装置:

一、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二、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三、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供应。

第9.2.13条 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第9.2.14条 竖井磨煤机或风扇煤机、引风机、鼓风机和给煤机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第9.2.15条 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长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

第9.2.16条 运煤和煤的制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连锁。

第9.2.17条 喷水式减温的锅炉过热器,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第9.2.18条 减压减温装置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第9.2.19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当风机布置在司炉不便操作的地点时,宜设置风机进风门的远距离控制装置和风门开度指示。

第9.2.10条 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门可按需要设置远距离控制装置。

第9.2.21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应设置仪表控制室。控制室宜光线充足、柔和、不反光、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宜采用大观察窗。

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和运媒系统,宜分别设置仪表控制室或电气控制室。

第十章 化验和检修设施

第一节 化验

第10.1.1条 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化验锅炉运行中需经常检测的项目,对不需经常化验的项目,宜通过协作解决。

锅炉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只设置化验场地,进行硬度、碱度、PH值、溶解氧等简单的水质分析: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6t/h或总蒸发量小于10t/h的锅炉房,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4.2MWak 总出力小于7MW的锅炉房;

二、本单位有中心试验室或其他化验部门,可为锅炉房配制水质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并可化验锅炉房需经常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10.1.2条 锅炉房化验室化验下列水、汽项目的能力、应根据锅炉房的容量、锅炉参数、供热介质和用户对蒸汽品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蒸汽锅炉的锅炉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总碱度、PH值、溶解氧、溶解固形物、硫酸根(SO23)、氯化物(CI)等项目的化验能力,采用磷酸盐锅内处理时,尚应能化验亚硫根(SO23)的含量,蒸汽压力大于2.47MPa且供汽轮机用汽时,宜能测定二氧化硅及电导率;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PH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尚应能化验溶解氧。

第10.1.3条 总蒸发量大于20t/h或总出力大于14MW的锅炉房,以煤为燃料时,其化验室宜具备对燃煤水分、挥发分、固定碳和飞灰、炉渣可燃物含 量的分析能力:以煤粉为燃料时,宜能分析燃油的粘度和闪点。

第10.1.4条 总蒸发量大于60t/h或总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宜能测定燃料的发热值。

第10.1.5条 锅炉房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1.2条至第10.1.4条的要求外,尚应能测定烟气含氧量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燃油、燃气锅炉房尚宜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等可燃物的含量。

第二节 检修

第10.2.1条 锅炉房宜设置检测间、对锅炉、辅助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进行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当本单位有为动力站和管网设置的检修站(间)时,锅炉房可不单独设置检修间。

蒸汽锅炉额定蒸量小于6t/h或热水锅炉出小于4.2MW的锅炉房,可只设置对设备和管道进行维护保养的检修场地。

第10.2.2条 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中、大修工作,不宜由锅炉房检修间承担,可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10.2.3条 锅炉房检修间可设钳工桌、砂轮机、台钴、洗在、电焊机和手动试压泵等基本设备。

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0t/h、总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电气保养室。当本单位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可不单独设置。

电气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10.2.5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置仪表保养室,当本单位有集中的仪表维修条件时,可不单独设置。

仪表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10.2.6条 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7MW单层布置锅炉,在其锅炉上方应设置将物件从底层地坪提升至锅炉顶的吊装设施,当需穿越楼板时,尚应开设吊装孔。

第10.2.7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2.8MW,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给水泵、磨煤机等设备和其电动机上方,宜设置起吊装置或有吊装措施。

热力除氧器、换热器和带有筒体法兰的离子交换器上的方,宜有吊装检修措施。

第十一章 汽水管道

第11.0.1条 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二、管道宜沿墙和柱敷设;

三、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m;

四、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五、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

第11.0.2条 采用多管供汽(热)的锅炉房宜设置分汽(分水)缸。分汽(分水)缸的设置应根据用汽(热)需要和管方便的原则确定。

第11.0.3条 供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五、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

第11.0.2条 采用多管供汽(热)的锅炉房宜设置分汽(分水)缸。分汽(分水)缸的设置应根据用汽(热)需要和管方便的原则确定。

第11.0.3条 供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蓄热器的旁路阀门;

二、并联运行蒸汽蓄热器蒸汽进、出口管上应装设止回阀,串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进行汽管上宜装设止回阀;

三、蒸汽蓄热器进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四、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蒸汽蓄热器额定工作压力时,蓄热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五、蒸汽蓄热器运行时的充水应采用锅炉给水,利用锅炉给水泵补水;

六、蒸汽蓄热吕运行放水管应接至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

第10.0.4条 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管,宜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热)的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当锅炉房内设有分汽(分水)缸时,每台锅炉的主蒸汽(供水)管可分别接至分汽(分水)缸。

第11.0.5条 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与分汽(分水)缸之间的锅炉主蒸汽(供水)管上,均应装设2个阀门,其中1个应紧靠锅炉汽包或过热器(供水集箱)出口,另1个应装在靠近蒸汽(供水)母管处或分汽(分缸)缸上。

第11.0.6条 蒸汽锅炉房的锅炉给流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和给水泵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第11.0.7条 锅炉给水泵进母管或除氧水箱出水母管,应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且除氧水箱台数等于或大于2台的锅炉房,则宜采用分段的单母管。

第11.0.8条 锅炉房除氧器的台数等于或在于2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第11.0.9条 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泵相连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必须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第11.0.10条 每台热水锅炉与热水供、回水母管管连接时,在锅炉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均应装设切断阀,在进水管的切断阀前宜装设止回阀。

第11.0.11条 热水系统循环水泵进口侧的回水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

第11.0.12条 每台锅炉宜采用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并分别接至排污膨胀器或排污降温地;当几台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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